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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在监工程施工单位质检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日期:2011-02-09

各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站,总站各监督科:

近年来,我市大力加强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建设项目违规违法操作、降低质量标准,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抢工期、赶进度,参建各方(特别是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现场质检力量薄弱,造成质量缺陷和隐患得不到根本治理。为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减少质量通病和隐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施工单位作为施工主体的质量责任,督促其完善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规范质量行为

1、健全和完善企业和项目的质量管理机构,配置数量和资格条件符合规定的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提高认识,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切实抓好质量管理工作。

2、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教育培训制度,所有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项目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严禁偷工减料,并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完善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质量管理,认真作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验收。

二、落实工程项目质量负责制,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管理

   (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行业的规范、规程、标准,特别是国家有关的质量工作方针政策。

2、负责组建项目的质量管理部门,配置数量和资格条件符合规定的质量管理人员,确定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落实责任,组织制定项目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并采取措施保证体系的运行实施。 

4、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5、组织制定项目的质量目标和控制方案,严格管理,精心施工,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掌握工程质量状况,经常对项目的施工质量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6、负责项目的质量评定、阶段性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并负责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

7、负责质量问题的处理,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工程完工后的质量回访和质量保修工作。

8、监督检查各部门质量工作职责的执行情况,协调和处理有关质量管理工作。

(二)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1、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定、规范和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并在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进行有关质量决策。

2、主持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质量计划,并组织贯彻执行。

3、负责组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交底及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监督。

4、熟悉施工图纸及工程的质量要求,分项工程衔接和材料的规格、质量要求。

5、负责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向有关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测量、质量等交底,负责制定施工技术措施。

6、负责组织施工项目的质量评定,参加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和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

7、具体负责对质检、测量、试验等的管理,审定质检、试验、测量方面的检验成果和试验报告。

8、参与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9、负责组织按编制竣工档案资料的要求收集、整理各项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三)施工单位项目质检人员的质量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和操作规程。

2、参加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参与制定技术组织措施。

3、参加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

4、负责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审核、检验。

5、负责填写质量评定表和有关质量报表,并妥善保管工程技术档案。

6、负责落实施工现场“三检制”,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检查、分析和处理。

7、深入施工现场,配合施工人员及时纠正解决质量问题。

(四)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

1、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并对施工班组、测量工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方案制定并负责具体实施。

3、认真执行质量贯标体系文件和施工作业指导书,严格按施工过程控制程序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标识。

4、负责组织工程的材料试验准备工作,包括材料取样、送检、配合比报告等。

5、负责施工项目的技术鉴定和技术复核,包括工程测量的控制轴线、标高及坐标位置的复核,对基础、主体结构的尺寸、标高、轴线位置的复核,对材料、工程质量的鉴定等。

6、负责组织工程技术档案的全部原始资料。

四、加强对质量相关责任人(特别是质检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基本条件

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熟悉掌握有关的工程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工程类专业的相关学历和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2、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3、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4、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5、其它职责履行情况。

(三)对不合格的质量相关责任人员,责令调离工作岗位。如严重失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除调离质量管理工作岗位外,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只有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督促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各施工阶段的不同特点,认真分析质量控制管理的重点、难点及研究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对策,切实加强企业内部质量自控管理,持续改进、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及时消除各种质量通病和隐患,才能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目标的实现。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O一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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